内蒙古13条措施严控危化品准入
已有人阅读此文 - -为进一步降低危化品项目安全风险、提升化工园区安全能力,推动化工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日前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严格危化企业准入措施(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从完善政策规划、严格项目布局、加强风险评估、严格项目审查4方面提出13条危化品企业准入的具体措施,并特别提到要严控合成氨、甲醇、乙二醇、烧碱、磷铵、黄磷等危化品的新增产能。
在完善政策规划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设有化工园区的盟市编制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严从紧、科学有序引导危化品产业发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制定危化品“禁限控”目录;自治区发改委和各盟市要落实《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严控合成氨、甲醇、乙二醇、烧碱、磷铵、黄磷等危化品的新增产能。
在严格项目布局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落实《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自治区境内黄河、永定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千米内严禁新增化工园区(包括化工园区调整)。
在加强风险评估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和各盟市要建立健全产业转移审查机制,加强新建化工项目的前置评估分析,将高风险、工艺设备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投资人有安全生产劣迹的纳入负面清单;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禁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和光气及光气化工艺项目建设,限制工艺危险度4级项目;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对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要严格新(改、扩)建危化品项目审查。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国内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入区,禁止新、改、扩建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危化品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