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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柳磊: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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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助于企业塑造资本市场形象,激发企业创新创效活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招才引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留住优秀人才。

  “就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税务负担较重、股权激励方式受限、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受限、资金占用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表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影响股权激励施行效果;二是税率的叠加效应增加了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三是所得税计征和纳税规则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压力;四是中止股权激励计划会增加公司股权激励成本。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柳磊提出了以下四方面建议。

  一是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建议参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并按当期转让该股权实际取得收益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二是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税率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为提升股权激励效果,建议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转让所得参照限售股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优化为“对个人转让股权激励获授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四是取消《会计准则》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减轻企业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费用负担,以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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