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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订决定》)。
 
    修订后的决定于8月1日生效,共20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机制,重点解决“光污染”的环境保护问题,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噪声污染防治等。
 
    《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提出了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要求,对加强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和危险废物资源化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上海明确禁止或限制的一次性塑料产品,鼓励和引导塑料产品的绿色设计,推广可回收、易回收和可再生的替代产品的应用,减少一次性塑料产品的使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回收活动和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据报道,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光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了有效防治“光污染”,在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等原有措施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决定在多方面增加了规定,包括:加强源头控制,在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的相关规划中明确区域亮度管理措施,并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辐射控制提出要求;加强绿色照明,明确住建、绿化、市容等部门要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照明新技术和新产品,根据城市照明的相关规划和节能规划,提高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推广应用微光和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眩光干扰。
 
    《修改决定》加强了对居住环境的保护,并明确指出,如果在人们的居住区内和周围设置照明源,应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住宅窗户室外表面的亮度和照明;禁止设置投射光、激光等景观照明,直接射向住宅窗户。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确需投射光影效果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投光时间、开合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使用电焊、夜间施工灯具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阳光直射到人民住宅。
 
    《修改决定》对将碳高峰和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了相应规定;增加了《疫情防控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配套体系。目前,已经印发了一些证明文件。例如,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正在尽快编写和修订一些证明文件。例如,为了促进双碳目标和任务的实施,将陆续出台“1+1+8+13”政策体系文件。环保局表示,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规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对塑料污染、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等群众性环境问题的执法,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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