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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众评论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
 

 
    7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宋继宝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我省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制定,2018年修订。虽然《办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经过20年的发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目标、内容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重大修订后,这些措施难以适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要求,其中有些内容甚至与新修订的《固废法》相抵触。因此,为了与上级法律保持一致,适应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新形势,在废除《办法》的同时,制定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势在必行。
 
    《条例(草案)》共五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关注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如:“落实主要污染预防责任,监督固体废物的全过程,跨省非法转移,建筑废物回收,浒苔等灾难性藻类的处置,农业废物的回收和监测,塑料废物的污染控制,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聚如如信息整理塑料废物污染控制条款如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膜残留监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
 
    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完全可生物降解的农用薄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竹木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塑料替代产品,促进塑料制品的绿色设计,鼓励塑料制品生产者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塑料制品的可回收性。
 
    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产品,如农业地膜、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和含有塑料珠的日化产品。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回收的包装,并采取措施减少包装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农用地膜的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塑料制品或含有塑料珠的日化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商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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