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对新建石化和化工项目设置准入条件
已有人阅读此文 - -近日,《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项目准入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要求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已通过认定且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不属A类、B类化工园区。
准入条件所指的主要原辅材料、最终产品为化学品、生产工艺中存在化学反应的生产项目,主要从项目行业的制造业属性和具有化学反应具有一定危险性考虑;扩大产能类改、扩建项目性质等同于新建项目,故按此准入条件执行。
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从源头提升全区石化和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新建石化和化工项目准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的通知》(安委〔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准入条件。
基本要求
(一)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已通过认定且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不属A类、B类化工园区。
(二)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石化和化工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设区市主导产业或主导产业的配套产业、“禁限控”目录、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等要求。
(三)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按国家规定允许产能置换项目除外)、淘汰类,不属于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禁止类。
(四)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设优化产品结构、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改造项目不应涉及增加产能。
(五)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安全准入要求
(六)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不得涉及《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等通知公告规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
(七)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经过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参与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或提供工艺来源地省级安全可靠性论证。禁止新建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
(八)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立项前应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评估;其中涉及生产光气、氯气、硫化氢等一、二类急性毒性气体,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化学品,氯酸铵等爆炸品,以及硝基胍、氯酸钾、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新建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前应由自治区级相关部门依据建设方提供的初步选址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安全风险联合评估。
(九)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应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完成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新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及4级以上的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
(十)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采取自动控制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环保准入要求
(十一)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十二)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化工园区内不得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或环保设施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不得建设涉及扩大装置生产能力的改扩建项目。
(十三)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配套的工艺废水管线及厂内污染区地面必须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四)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配套相应设施对固废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贮存、转移,实现安全处置。
(十五)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设置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必须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附则
(十六)扩大装置生产能力的石化和化工改、扩建项目按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执行。
(十七)“两重点一重大”项目指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十八)本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或新规定执行。
(十九)各设区市可制定不低于本条件要求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