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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肥法定检验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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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上周发布公告,提出自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这些化肥产品包括:肥料用氯化铵、尿素(配额内或配额外)、硝酸铵、硝酸铵与碳酸钙等的混合物、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重过磷酸钙、其他按重量计五氧化二磷、其他过磷酸钙、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磷肥、纯氯化钾、其他氯化钾、硫酸钾、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制成片状及类似性状或零售包装的硝酸铵、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零售包装的三十一章其他货品、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配额内或配额外,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磷酸氢二胺(配额内或配额外)、磷酸二氢铵、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肥料、其他含氮、磷两种元素肥料、含磷、钾两种的元素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他肥料等。列入目录的化肥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另据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第一次会议形成的工作安排,享受用电、用气、能耗双控、自主减排、磷石膏堆存、铁路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等倾斜政策的化肥企业需承诺保证国内化肥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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