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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行业排污自行监测将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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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编制组指出,聚氯乙烯(PVC)行业的排污自行监测问题虽有法律法规保证,但尚缺乏技术指导文件,相关企业在工作中也缺乏依据。为此,生态环境部开展该标准的编制工作,以指导PVC行业排污单位进行自行监测工作。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PVC企业在排污自行监测的现状方面较易满足《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求,行业已对技术指南的细节作出积极反馈。

  据了解,排污单位有效地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其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我国多项法律规也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目前,我国各项涉及PVC行业的排污自行监测标准仍有覆盖不全面、规定不具体、对污染物监测频次未做规定等问题。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其顺利实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确,更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

  标准编制组表示,对排污单位来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同监测点位的控制指标及其排放标准、环评报告的要求都有独特内容。虽然各环境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作出了规定,但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对自行监测有关要求并不具体。因此,为明确、细化自行监测具体要求,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提高自行监测工作质量,支撑排污许可实施,有必要制定PVC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也因此需要听取PVC行业的意见。

  目前,PVC行业排放的主要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废水排放监测方面,《征求意见稿》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在制定废水排放监测方案时主要考虑排放去向、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等要求。其中,排放去向按照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划分。排放口监测点位主要考虑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以及雨水排放口等4类排放口。污染物指标主要以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为依据,并结合对国内PVC工业排污单位实地调研情况制定。监测频次综合考虑废水排放去向、监测指标的重要性、测定难易程度和监测成本等因素确定。

  废气排放监测方面,根据生产原料和工艺路线的不同,分为乙炔法、乙烯法、单体法三种工艺分别确定有组织废气监测方案。监测频次在遵循《总则》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的相关规定,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为1次/月,其他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对于自动监测技术比较成熟的监测指标,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原则上采用自动监测。此外,二噁英类污染物监测成本较高,可开展该项监测的单位数量有限,故规定其最低监测频次为1次/年。

  另外,单体法PVC工业排污单位按照乙烯法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焚烧炉的规定执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则根据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实施。监测项目则包括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二氯乙烷,并将增加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控制项目。其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恶臭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

  在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方面,生态环境部称,已对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存在的噪声源进行了梳理,将为噪声监测布点提供依据。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主要考虑粉碎机、离心机、振动筛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昼、夜间噪声监测,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于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监测。如没有明确要求,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监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

  记者通过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了解到,目前,氯碱行业企业已对《征求意见稿》作出积极反馈。对于《征求意见稿》所要求的监测技术细节,该协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PVC生产企业的自行监测技术开展情况良好,实际开工时,其自行监测频次和范围基本满足,甚至超过《征求意见稿》所要求的内容。未来,PVC生产企业将继续抓实生产过程中的自动监测工作,保证PVC行业的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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