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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函》的安排,5月9日~23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和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共组织了26名来自光气企业、专业机构的技术骨干和专家,在全国14个省(市)35家光气企业开展了专家指导服务。近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光气企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进行了反馈。

  查出安全隐患1423项 老小企业问题突出

  记者了解到,本次指导服务共对35家光气企业开展了现场指导服务,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问题1423项,其中涉及重点项内容的问题316项(占比22.2%)、重大隐患50项(占比3.5%)。35家企业涉及光气及光气化装置111套(含光气室),包括35个光气室、32套异氰酸甲酯装置、4套三光气装置、7套聚碳酸酯装置以及33套农药中间体装置。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中,特殊作业不符合GB 30871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设置气体检测报警器3项问题占比最多。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专家组对35家企业提出了分类整治建议:停产整改7家(占比20.0%),限期整改28家(占比80.0%)。停产整改的7家企业分别为山东省2家,浙江省、辽宁省、安徽省、上海市和重庆市各1家。

  本次专家指导服务的外资企业、万华化学构成一线企业有9家,老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构成二线企业有26家。一线企业隐患总数267项,量化平均分62.8分;二线企业隐患总数1156项,量化平均分53.7分。

  据专家介绍,二线企业一是设备设施陈旧,自动化程度偏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如辽宁一家企业未设置光气合成反应器一氧化碳紧急停车控制系统;山东某企业中控室6名操作人员未取得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操作证。二是部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供配电配套“先天不足”,不满足光气尾气破坏系统的运行要求,其中11家企业光气化装置的配电不满足标准要求。三是部分企业仍存在低老坏(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现象,如甘肃一企业煤气化炉排渣口泄漏。四是企业员工的安全风险意识较弱,指导服务期间发现,小型企业的员工进入涉光气场所不佩戴光气牌,不携带个体防护器材,企业认为光气室内气体检测器不报警,即认为安全,可不佩戴防护器材。

  存在9项主要问题 软硬件均有缺失

  除老小企业问题突出外,专家组还指出了9项指导服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光气及光气化装置的主要问题。

  光气作业许可制度 “有而不实”,多家企业的光气作业许可制度缺失光气牌的佩戴内容,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光气指示牌。安全设计有缺陷,装置布局不合理,未按照标准配备设施和布局,自动化控制程度偏低,如新疆一企业原水处理厂房附近消防道路上大量露天存放桶装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湖南某企业光气化下游装置异酯计量罐放料采用人工手动控制,未实现自动化。光气防泄漏和二级隔离防护措施不全,光气室内设备或管道维护保养不到位,如山东一企业三车间光气合成车间氯气管道表面腐蚀严重;宁夏某企业14台光气反应器下封头安装有无防护罩视镜,下封头出口与连接管道法兰的等级不匹配。部分企业不重视光气室内的电气防爆问题,气体检测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系统处于“停摆”状态如重庆一企业未投用光气合成应急排排风系统,吸风管吸力不足;上海一企业未对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装置精馏单元、 二丙二醛(MDA)单元分区设置有毒、可燃气体声光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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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台光气反应器下封头安装了无防护罩视镜。

  此外,在固体光气企业中,专家发现3家企业的固光仓库未设置针对光气泄漏的应急处置设施。据介绍,三光气(又称固光)在受热、遇湿等状态下易分解产生光气,使用三光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化学反应环节也会生成光气,因此固光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专家组发现,部分固光企业未制定光气工作许可制度,员工技能素质偏低,执行的标准低,自动化程度不高;光气设备选型不当,管道安装随意,不重视固光储存安全;未配备尾气破坏系统应急发电机电源,未设置碱泵备用泵。

  二是部分光气企业装置设计水平低、随意变更现场设备设施。 比如,山东某企业无一氧化碳气柜的管道和仪表图纸;宁夏某企业2020年6月光气装置一变更申请单中,新增酯化冷凝器,无相关设计资料;新疆某企业TDI装置内停车储存系统改造,新增储罐,罐体图纸无设计签章,无基础安装图纸,未履行变更程序;湖南一企业甲胺预热器和光气预热器直接放置在砖质结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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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I综合楼(内设控制室)距离甲类装置约26米,防火间距不足。

  三是部分企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推进缓慢。 专家发现部分企业装置区内控制室面向甲、乙类装置开设门窗,未作抗爆设计,甲、乙类厂房内设置有配电室、交接班、休息室、更衣室等;同时,涉及特种作业的现场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关的操作证或学历不符合要求。 重庆一企业光气合成控制室距光气合成设施约19米,山东一企业TDI包装库内设有更衣室。

  四是部分企业的设备设施的安全附件配置不齐或未正常投用。在指导服务中,专家发现部分企业未安装设备设施的泄压设施,未投用设备安全设施。例如,湖南一企业室外一氯气缓冲罐未安装安全阀;宁夏某企业未投用石油苯罐氮封设施;江苏一企业异氰酸甲酯装置酰氯接受罐V211ABC与酰氯冷凝器E205ABC间膨胀节严重变形。

现场防护栏完整性不足。

  五是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不高。评价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避重就轻。 如山东一企业2020年度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设立了气防站,2路线路供电,而企业现场未建设气防站,仅1路10kV线路供电;福建一企业5月16日出具的《福建光化工序安全完整性等级(SIL)验证报告》显示,2个SIL2验证结论为不符合,无具体改进措施。

  六是装置操作运行管理不到位,工艺操作存在超指标运行的情况,现场关键参数调整不汇报,不交接班,不按时巡检,工艺报警成摆设。比如山东某企业控制室光气岗位5月15日上午11点进尾破温度高报警,下午16点报警仍未消除;新疆一企业5月22日8点左右,由于TDI储罐低液位,操作人员提高光气合成的负荷,未汇报和也未进行交接班。

  七是部分光气企业装置、储存设施的气体检测设施管理不到位,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器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气体检测器的报警值设定错误,未独立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系统,持续气体检测报警的原因分析不正确。其中,山东一企业光气合成、酰氯、液氯装置主要进出口和边沿未设置区域声光报警设施;浙江某企业MDI装置一楼一氧化碳高报警16次,报警处置记录表中原因分析为烟囱排气影响,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河北某公司4月25日至5月17日,7万吨/年TDI装置光气及光气化单元5楼光气探测器高报警8次,报警处置记录的原因分析为“外来气体影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八是部分企业应急设施配置不足。 部分企业未设置光气报警广播系统或系统覆盖面不全,未定期调试。如江苏一企业设置的光气泄漏报警广播系统不完善,光气配电室、仪表机柜间、三氯化磷控制室、光氯化控制室均未设置光气报警广播。

  部分企业尾气破坏系统配置不全或未投用,应急电源不足或缺失,未达到联锁启动尾气系统的功能。如湖南某公司氯气破坏塔碱液循环泵运行状态未引入分散控制系统,未设置备用泵;安徽一企业备用风机出口阀关闭,碱循环槽无液位显示;上海某公司液氯仓库外侧废气引风机电源开关处于“OFF”状态,无法实现液氯仓库氯气检测器报警联锁开启风机。部分企业消防系统与循环水系统共用。如辽宁某企业消防管线与循环水管线共用一个系统,无独立消防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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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线与循环水管线共用一个系统,无独立消防水系统。

  九是部分光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总体偏低,特殊作业风险意识不高,管控能力较弱。 比如,动火作业不办理相关作业票据,作业前未不开展气体取样分析,不安排人员监护等。

  未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监管力度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分析称存在3方面的原因。

  在企业层面,第一,安全管理制度有缺陷,执行力偏弱,未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有缺陷,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监管缺失,是造成特殊作业问题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

  第二,变更管理较弱,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由于企业的变更管理不到位,随意性较大,是现场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培训不到位,无人督查落实,人员技能素质偏低,个别企业存在现场安全管理真空状态,培训计划不落实,培训效果差是现场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风险辨识存在应付现象,事件总结不到位,未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部分企业专业技术力量较弱。通过指导服务发现,中小企业和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严重不足。部分企业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企业的专业管理情况不了解,部门和专业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甚至不清楚本部门和本岗位的职责。

  第六,隐患排查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未严格履行隐患排查责任,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部分企业对标准规范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未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导致问题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

  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层面 ,企业开展了安全评价和聘请专家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仍然存在明显和重大关键的问题,重大隐患问题依然突出,表明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认真,本地专家检查“不真查”。反映了地方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走过场,不敢真查。

  在地方政府层面,一是安全监管人员监管能力欠缺,重安排、轻检查,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企业对问题整改的意愿较弱,地方督促力度不强,仍存在“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

  二是推进三年实施方案力度偏弱,仍发现企业未完成2020年度“清零”计划。 本次检查发现部分地方未对三年实施方案中2020年度“清零”的工作进行督导,企业仍然存在未“清零”的事项,而个别地方未发现企业存在这类问题。

  三是光气及光气化企业布局分散,地方安全监管、应急响应专业能力欠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响应(医疗救护)缺乏光气安全监管和应急专业知识。

  企业积极整改 期待完善相关标准

  专家还提出了8项建议措施。

  第一,积极主动整改指导服务发现的突出问题。同一地区开展共享光气企业问题清单,督促企业举一反三排查整改,同时完善“问题清单和措施清单”,制定“一企一策”。

  第二,强化光气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的管理。光气尾气破坏系统是发生光气泄漏处置的最后一关,指导服务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设置双重电源,备用设备不足或未投用等问题,建议地方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配电设施,督促光气企业对尾气破坏系统设置双重电源,配备柴油发电机和备用机泵。

  第三,强化三光气企业的安全管理。三光气在受热、遇湿等状态下易分解产生光气,使用三光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化学反应环节也会生成光气,建议把三光气的生产和使用环节纳入光气化工艺管理,加强储存环节管理,配置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加强区域间、企业间的沟通和交流。相互学习交流安全技术管理经验,提升光气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管控措施。

  第五,继续推进危化品企业的分类整治工作。依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引导企业开展自动化升级改造,完善光气及光气化设备、管道的二级隔离措施,提升人员素质提升,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科学分类、精准施策,提升光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提升光气企业的本质安全。鼓励聚碳酸酯企业开发非光气化工艺,优化降低异氰酸酯企业的在线光气量,提升农药医药中间体的自动化控制措施,开发连续化工艺。

  第七,修订完善相关的标准和指南。

  一是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中欠缺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等介质的储罐的安全管控措施,未明确二级隔离措施,光气装置的布局和密闭厂房的局部负压设施,建议组织相关专家修订《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等标准。

  二是目前大部分企业的光气室采用封闭设计,但进入光气室的个体防护,各企业均不一致,存在不佩戴个人防护进入的现象,建议制定统一的进入光气室的个体防护穿戴标准。

  三是光气牌产品多样化,各企业佩戴光气指示牌均不一致,建议组织编制光气牌产品和佩戴标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第八,强化涉光气区域的医疗机构和应急队伍培训。指导服务发现部分企业未与具备光气中毒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签订医学救援合作协议,建议组织光气企业所在区域的医疗机构和应急队伍开展光气中毒救治能力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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