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协为产业园区发展谏言支招
已有人阅读此文 - -此前,陕西省政协经济委员会与省民盟组成联合调研组,将“以产业园区为抓手,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作为月度协商议题,组织部分委员、专家学者赴西安、咸阳、商洛、延安、榆林部分县(市、区)进行专题调研。
近日,陕西省政协在西安召开月度协商座谈会,与会代表聚焦产业园区建言献策,研究发展县域经济措施,破解难题,助推产业园区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直面短板亟待“金钥匙”
目前陕西共有各类县域产业园区194个,其中国家级园区21个、省级产业园区73个。产业园区承载力不断增强,成为县域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支撑和阵地。
政协委员调研发现,陕西县域产业园区普遍存在集聚效应不明显、产业结构不优、产品竞争力不强、融资能力薄弱等问题。比如第一产业占比偏高,第二产业结构不优,产业对资源依赖性较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低,产业链条短;一些园区重招商引资,出现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情况;多数园区缺乏研发和孵化平台;部分园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土地闲置,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引资难。
“不仅如此,陕西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动能与水平不足,总量实力偏小。县域财政实力和融资能力较弱,金融功能配置不健全,大部分县(市)财政负担过重,偿债压力较大。”陕西省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姚炬表示,要依托国家(省)级园(开发)区或大型企业集团,对县级产业园区实施托管运营,推动优势产业园区晋档升级,加快产业园区提质增速,大力培育特色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以“强链、补链、延链”夯实产业发展基石。同时科学编制规划,针对不同区域特点规范产业园区设计,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打造绿色智慧产业园区
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宏安提出,应在降低园区及龙头企业运营成本的同时,减少废水、废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打造产业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样板工程。他建议,在省内县域产业园区推广“陕鼓能源互联岛系统解决方案——分布式能源智能综合利用项目”。从园区龙头企业全流程、全园区区域供能、用能、能量转换的角度出发,将可再生、清洁及传统能源高效耦合集成,实现冷、热、电、风、水、废、气、油、交(通)等多元生产要素的联供,实现土地集约、运营集约、功能集约、设备集约。
政协渭南市委员会也建议,加强园区水、电、气、路、讯、暖及环保设施建设,积极争取直供电、直供气试点,多方式兴建“多层式、通用式、订制式、单元式”标准厂房,探索园区内综合能源一体化供应途径。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建议把榆林作为园区改革试点,布局数据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体系,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成为提高县域产业园区引擎。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在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冷劲松看来,直接融资不足是制约陕西县域经济和产业园区发展的短板。他建议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大力推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等领域融资,支持培育县域龙头骨干企业,拉长产业链条,建立特色产业园区。可借鉴县域企业上市经验,支持帮助条件成熟的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带动相关产业聚集。也可加快设立县域优势产业专项子基金,带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园区基础建设、产业培育等领域,打通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生态链。
“产业园区有较好的土地出让收入和税基增长预期,可以通过下属企业(融资平台、城投公司等)融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产业发展。但区域经济或产业行情稍有波动,园区就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引发金融风险。沿用过去的园区建设模式易产生金融风险。”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薛季民建议说,政府有关部门可出台针对防范和化解园区金融风险的意见办法,特别是对已经出现违约风险的园区,建立风险台账,夯实市县责任,明确化解方案,有效防止风险扩散,维护好金融生态和融资环境。同时加快推进园区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科学规范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发展。
提升用地效率盘活土地存量
土地是支撑工业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要素。政协韩城市委员会调研发现,韩城市经开区和高新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先有企业后有园区,用地规划和布局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园区工业用地出现供需矛盾和利用效率不高等。
韩城市政协建议,一是完善相关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在制定“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时,把工业发展用地规划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一并纳入相应的子规划。优化园区内部空间布局,明确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基础配套,科学制定产业分区发展规划。二是精准招商引资,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三加大监管力度,盘活土地存量。可制定工业闲置用地认定标准、认定范围和操作流程,对过去一些长期闲置应收回的土地予以收回,对未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建立土地收储资金制度,采取有偿收回、权益保留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引导用地单位退出土地。对新引、新建项目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迟迟不开工的,应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等手段给予惩戒。没有特殊原因,超过2年仍闲置不用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