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轮胎工厂被处罚!
已有人阅读此文 -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以及东营广饶县接连公布了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相关文件。
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因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2021年5月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2021年5月5日的厂界下风向3处检测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30(无量纲)、38(无量纲)和49(无量纲),分别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要求20(无量纲)的0.5倍、0.9倍和1.45倍。
被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5月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2021年5月5日的厂界下风向3处检测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30(无量纲)、38(无量纲)和49(无量纲),分别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排放标准要求20(无量纲)的0.5倍、0.9倍和1.45倍。
2021年1月7日,经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购置了1台30t/h的燃气锅炉,主体已完成安装,天然气管道尚未接通。该企业新建燃气锅炉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1﹞SG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1﹞SG00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类第1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玖万伍仟零壹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寿光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