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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媒体报道,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举报,在天力达物流场 地内,查获不可降解塑料袋259万个,重约10吨。 

执法人员在大货车上,共发现518件编织袋,内有259万个不可降解塑料袋,重约10吨。 

面对如此大量的不可降解塑料袋,大货车司机孙先生表示并不清楚它们来自哪里,又送往哪里,他只“负责送货,并不清楚车上拉的是什么货物。”

在现场,执法人员对大货车司机所载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询问并登记,并要求司机配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将大货车上的 259万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进行扣押,等待下一步调查。

早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就正式实施。海南省已经全面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含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料膜、袋和餐饮具。 

违法规定要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 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 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 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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