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浙江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对浙江某氟硅新材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月22日1时53分许,被处罚人丙类仓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仓库被烧毁。3月29日,被处罚人按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月2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被处罚人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8日,案件调查结束。
现经查明:2022年1月10日夜班,被处罚人VC(碳酸亚乙烯酯)产线真空泵异常,三乙胺盐酸盐干燥过程中的真空度未达到工艺控制参数,当班批次三乙胺盐酸盐中残留了较多的VC、TEA(三乙胺)、DMC(碳酸二甲酯)等有机物。被处罚人对上述异常情况未进行系统性的工艺安全风险分析,对三乙胺盐酸盐中含有较多量的VC、DMC危险特性认识不足,VC在三乙胺盐酸盐中自聚风险识别不到位,未对三乙胺盐酸盐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进而未能制定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最终导致在1月22日1时53分许,丙类仓库内存放的三乙胺盐酸盐积热自燃,仓库被烧毁。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按规定应当对被处罚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伍万元(¥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