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
已有人阅读此文 - -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稳煤价对于稳电价、稳经济意义重大。去年秋冬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了能源保供,增加了经济运行成本。哄抬价格被认为是此轮煤炭价格非理性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告明确了煤炭领域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以及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四种哄抬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综合考量因素。
一、捏造涨价信息。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涨价信息。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对如何判断哄抬价格中的“大幅度提高价格”,需要明确相对量化的指标,以便企业有所遵循。《公告》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为促进煤炭价格合理回归,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提出了煤炭(国产动力煤)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570~770元,山西、陕西、蒙西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价格合理区间分别为每吨370~570元、320~520元、260~460元,蒙东煤炭(3500千卡)出矿环节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00~300元。自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