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已有人阅读此文 - -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开启我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在双碳目标导向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等机构将以地方为基础,加强碳市场建设,力促社会资本涌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动员资本响应国家战略
针对气候投融资,生态环境部相关发言人表示,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减缓气候变化的投资,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投资。而适应气候变化的投资,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等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以及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生态环境部指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在双碳目标导向的背景下,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具有深层次意义。
因此,试点工作的首要任务,即是动员我国各类资本更好地响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通过《方案》的实施,生态环境部计划通过3~5年,在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重在发挥地方主动性
在动员社会资本的具体方法上,《方案》中明确,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为主;分类施策、重点突破;定期评估、总结推广”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实施差异化发展路径和模式。
生态环境部有关发言人指出,地方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而目前,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普遍突出。当前,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相对薄弱,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政策暂未形成系统响应,专业队伍和人才储备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考核和激励机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并鼓励试点地方充分发挥创新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力探索促进气候投融资的有效路径。
试点将在国家级新区和地级市开展,并将鼓励国家级新区与省会城市融合发展。各地区可自主申报,并需要编制《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和《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实施方案》,获批准后,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试点地方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
《方案》提出,气候投融资试点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将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加以编制。在地方发展路径上,《方案》已对试点地区提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重点加强碳市场建设
针对气候投融资试点目标,《方案》提出多项重点任务。除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的编制方案、引导低碳发展等措施外,金融系统负责的碳市场建设也引人关注。
在碳金融和碳核算方面,《方案》确认,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将按行业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生态环境部有关发言人表示,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确保全国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对于碳数据真实性和准确度一直是相关部门十分重视的工作内容。今年首例碳排放信息披露造假的违法案件被查处后,也暴露了一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方面的问题。未来,如果不断推进碳金融产品和服务规模化发展,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这需要更多职能部门加入其中,并且疏通整合政策体系。在推进碳金融联动机制建设方面,《方案》指出,将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并推动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开发与对接,探索激发全国碳市场交易活力的相关措施。
此外,《方案》还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方案》鼓励试点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还将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试点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