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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禁限塑实行名录管理,名录中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个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学校应当开展知识普及和教育。鼓励公众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提示标识,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质量,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使用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应当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以旧换新、有偿收购。

《规定》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对生产替代品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支持,应当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产品认证制度和全生物降解塑料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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