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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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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是化工大省,去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受理举报1095件占28.8%,从去年的举报情况看,比重较大,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在工作生活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问题非常关注。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3月23日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面专门作出明确,有的情形很专业,但也有的情形比较简洁容易判别,企业职工或社会公众发现后就可直接进行举报。

据介绍,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2017年11月1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20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这个标准在网上可以查到,当中,有的情形很专业,可能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判断清楚,但有的情形也比较简洁容易判别。

比如,第一条明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和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这个标准就很明确、容易判断。企业职工或者社会公众发现后,就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手机客户端等前面提到的方式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在本次修改完善《举报奖励办法》过程中,山东设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时十分注意和上面提到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统一,充分考虑每种情形的危害性确定了不同的奖励标准。同时,注意和法律法规相衔接。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其中一个危险作业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奖励办法》就给予了充分考虑,提出对群众举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经查属实的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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