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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责险将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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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征求意见稿》共22条,对立法目的、责任范围、订立保险合同有关要求、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相关管理要求、出现保险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和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导致第三者生命、身体遭受侵害;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等,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环境污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存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利益等行为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立法建议。根据职责,组织开展面向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培训。同时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分散和分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风险。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危险废物鉴定技术服务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技术支撑。

  另据介绍,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覆盖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许多地方性法规规定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领域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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