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
已有人阅读此文 -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9月15日起,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或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过程中副产的三氟甲烷(HFC-23)不得直接排放。9月15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包括HFC-23在内的18种氢氟碳化物将被纳入管控范围。该《通知》的发布是我国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积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又一具体举措。
2021年,HFC-23是高全球升温潜能值(GWP)的温室气体,国际社会极为关注其减排问题,目前HFC-23最主要来源是HCFC-22生产过程无意产生的副产物。为确保我国切实履行《修正案》履约责任和义务,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明确副产HFC-23履约要求及相关监管措施。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强调了3项内容。
一是强化企业履约主体责任,提出管控要求。《通知》明确了副产HFC-23应采用议定书核准销毁技术尽可能销毁处置的履约要求和相关数据报送要求,强调企业应建立HFC-23副产设施及销毁处置设施运行台账,对HFC-23产生量、销毁量、储存量、使用量、销售量等进行监测和计量。针对HFC-23销毁设施停车以及回收、存储、销毁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提出防止HFC-23直接排放的管控措施。
二是允许HFC-23按议定书规定作为原料用途使用,也可以作为制冷剂等受控用途使用。《通知》鼓励企业开展生产技术革新和升级改造,降低HFC-23副产率,开发推广将HFC-23作为原料用途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为HFC-23处置提供更优解决方案。
三是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通知》依法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约监管责任,要求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HFC-23管控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此前,《修正案》对HFC-23的履约提出了3方面要求:一是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确保每处含氢氯氟烃(HCFCs)或HFCs生产设施产生的HFC-23应在当年尽可能销毁。二是HFC-23的销毁应采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核准的销毁技术。三是应按照议定书要求向联合国环境署臭氧秘书处报送年度HFC-23排放量等相关数据。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目前,我国共有HCFC-22生产企业19家。2005~2019年,我国先后通过《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以及国内财政补贴,推动绝大部分HCFC-22生产企业建成了符合议定书技术要求、处置能力充足的HFC-23销毁处置设施,支持企业开展了HFC-23销毁处置实践,帮助企业在处置技术和管理上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达到《修正案》规定的履约要求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