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公告
已有人阅读此文 - -国家商务部公示2015年第60号 有关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补贴调查最后判决的公示
【公布企业】中华共和国国家商务部
【公布批准文号】2015年第60号
【公布日期】2015-12-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要求,2014年8月8日,国家商务部(下列称调查行政机关)公布2014年第53号公示,决策对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下列称被调查商品)开展反补贴调查。
调查行政机关对被调查商品是不是存有反补贴及倾销幅度、被调查商品是不是对中国产业链导致危害及危害水平、及其反补贴与危害中间的逻辑关系开展了调查。依据调查結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要求,2015年7月24日,调查行政机关公布初裁公示,基本评定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有反补贴,我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链遭受了本质危害,并且反补贴与本质危害中间存有逻辑关系。
基本判决后,调查行政机关对反补贴和倾销幅度、危害和危害水平及其反补贴与危害中间的逻辑关系开展了进一步调查。现此案调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调查行政机关做出最后判决(见配件)。现就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最后判决
历经调查,调查行政机关最后判决,在此案调查期限内,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有反补贴,我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链遭受了本质危害,并且反补贴与本质危害中间存有逻辑关系。
二、征缴反倾销税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国家商务部向国务院办公厅进口关税税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征缴反倾销税的提议,国务院办公厅进口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国家商务部的提议作出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缴反倾销税。
此案征缴反倾销税的实际叙述以下:
被调查产品名字: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字:Methyl Methacrylate(MMA)。
化学式:C5H8O2
化学结构式:物理学特点:甲基丙烯酸甲酯为没有颜色液體,容易挥发,易燃性。溶点为-48℃,熔点100-101℃,24℃(4.5kPa),密度 0.9440(20/4℃),折光率1.4142,开口闪点(开杯)10℃,蒸汽压(25.5℃)5.33kPa。溶解酒精、医用乙醚、甲苯等多种多样溶剂,微溶解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磁波辐射和金属催化剂存有下易汇聚。
适用范围: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关键的石油加工原材料,关键用以生成有机玻璃板(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以生成别的环氧树脂、塑胶、建筑涂料、黏合剂、改性材料、天然乳胶增粘剂、纺织品退浆剂、防水涂料、润滑液、木料和软木板的浸润剂、电动机电磁线圈的浸湿剂、离子交换法环氧树脂、皮革制品改性剂、打印纸张上光亮剂、纺织印染助剂、人工大理石和绝缘层注浆原材料等。
该商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之外的别的商品没有此次调查商品范畴以内。
对各企业征缴的反倾销税征收率以下:
马来西亚企业:
1.璐彩特国际性(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公司 6.7%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3.别的马来西亚企业(All Others) 14.5%
泰国企业:
1.泰国MMA单个生产制造营销公司 15.2%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有机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1.1%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别的泰国企业(All Others) 18.4%
日本企业:
1.三菱丽阳株式 14.6%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有机化学株式 12.3%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 13.4%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4.可口可乐丽株式 34.6%
(KURARAY CO., LTD.)
5.三菱煤层气有机化学株式 34.6%
(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6.三井化学株式 34.6%
(Mitsui Chemicals, Inc.)
7.别的日本企业(All Others) 34.6%
三、征缴反倾销税的方式
自2015年12月1日起,進口经营人在進口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对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中国海关核准的货物税从价计税,计算方法为:反倾销税额=中国海关货物税×反倾销税征收率。進口阶段所得税以中国海关核准的货物税再加上进口关税和反倾销税做为购买价从价计税。
四、反倾销税的追朔征缴
对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相关進口经营人依初裁公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出示的担保金,按仲载所明确的征缴反倾销税的实际叙述和反倾销税征收率计税并变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对的增值税率计税進口阶段所得税。在这段时间相关進口经营人所出示的担保金超过反倾销税的一部分,及其从而多征的進口阶段所得税一部分,中国海关给予退回,少征一部分则已不征缴。
对临时性反补贴对策执行之日前進口的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已不追朔征缴反倾销税。
五、征缴反倾销税的限期
对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缴反倾销税的执行限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公司复核
针对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的未能调查期限内向我国人民共和国出入口被调查商品的新出入口经营人,满足条件的,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向调查行政机关申请书新出口公司复核。
七、其中复核
在征缴反倾销税期内,相关利益关系方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向调查行政机关申请书其中复核。
八、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法
对此案仲载决策及征缴反倾销税的决策不服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要求,能够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九、本公示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
来源于:PU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