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日本韩疆土耳其的腈纶收反倾销税
已有人阅读此文 - -【公布企业】中华共和国国家商务部
【公布批准文号】2016年第31号
【公布日期】2016-7-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列称《反倾销条例》)的要求,2015年7月 14日,国家商务部(下列称调查行政机关)公布2015年第二十二号公示,决策对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下列称被调查商品)开展反补贴立案侦查调查。
调查行政机关对被调查商品是不是存有反补贴和倾销幅度、被调查商品是不是对中国腈纶产业链导致危害及危害水平及其反补贴与危害中间的逻辑关系开展了调查。依据调查結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要求,2016年4月1日,调查行政机关公布初裁公示,基本评定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存有反补贴,我国腈纶产业链遭受了本质危害,而且反补贴与本质危害中间存有逻辑关系。
基本判决后,调查行政机关对反补贴和倾销幅度、危害和危害水平及其反补贴与危害中间的逻辑关系开展了再次调查。现此案调查完毕,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调查行政机关做出最后判决(见配件)。现就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最后判决
调查行政机关最后判决,在此案调查期限内,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存有反补贴,中国腈纶产业链遭受本质危害,并且反补贴与本质危害中间存有逻辑关系。
二、征缴反倾销税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国家商务部向国务院办公厅进口关税税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征缴反倾销税的提议,国务院办公厅进口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国家商务部的提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征缴反倾销税。
被调查商品的实际叙述以下:
调查范畴: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
被调查产品名字:腈纶,又被称为聚噻吩化学纤维。
英文名字: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Acrylic fiber。
化学结构式:
R意味着:CN或别的官能官能团
商品描述:腈纶是以丙烯腈为关键单个的预聚物做成的一种人造纤维,其分子结构链中最少有85%(摩尔质量)的丙烯腈反复模块,外型一般 为白(也可染为别的色调)、打卷、膨松、触感绵软,神似羊毛绒且透气性高过羊毛绒,有“生成羊毛绒”之称。腈纶的密度较小,具备不错的有机化学可靠性(耐酸性、耐碱性、耐还原剂和一般溶剂),优质的染色牢度、耐温性、耐气侯性和除霉、防虫等特性。腈纶一般 分成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硅化毛条三种规格型号。
适用范围:腈纶一般通过棉纺织或毛纺织纺成棉纱后关键用以服饰(如遮阳帽、胶手套、围脖、人造毛皮、毛衣、针织品运动装)、装饰设计(如毛毯、窗帘布)、绒毯、毛绒娃娃及其室外(如车、船的罩衣)等行业。
该商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项下。所述纳税识别号项下转性腈纶(转性聚噻吩化学纤维)没有此次被调查商品范畴以内。
对各企业征缴的反倾销税征收率以下:
日本企业:
1.日本依克丝兰工业生产株式 16.1%
(JAPANEXLAN CO., LTD)
2.三菱丽阳株式 15.8%
(MitsubishiRayon Co., Ltd.)
3.东丽株式 16.0%
(TorayIndustries, Inc.)
4.别的日本企业 16.1%
(All Others)
韩国代理:
1.泰光产业链株式 4.1%
(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2.别的韩国代理 16.1%
(All Others)
土尔其企业:
1. 阿克萨亚克力化工企业 8.2%
(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Ş.)
2. 别的土尔其企业 16.1%
(All Others)
三、征缴反倾销税的方式
自2016年7月14日起,进口经营人在进口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对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中国海关核准的货物税从价计税,计算方法为:反倾销税额=中国海关货物税×反倾销税征收率。进口阶段所得税以中国海关核准的货物税再加上进口关税和反倾销税做为购买价从价计税。
四、反倾销税的追朔征缴
对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3 日相关进口经营人依初裁公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出示的担保金,按仲载所明确的征缴反倾销税的产品范畴和反倾销税征收率计税并变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对的增值税率计税进口阶段所得税。在这段时间相关进口经营人所出示的担保金超过反倾销税的一部分,及其从而多征的进口阶段所得税一部分,中国海关给予退回,少征一部分则已不征缴。
对临时性反补贴对策执行之日前进口的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不追朔征缴反倾销税。
五、征缴反倾销税的限期
对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征缴反倾销税的执行限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六、新出口公司复核
针对日本、日本和土尔其未在调查期限内向中华共和国出入口被调查商品的新出入口经营人,满足条件的,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要求,向调查行政机关申请书新出口公司复核。
七、其中复核
在征缴反倾销税期内,相关利益关系方能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向调查行政机关申请书其中复核。
八、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法
对此案仲载决策及征缴反倾销税的决策不服气的,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要求,能够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九、本公示自2016年7月14日起实行。
配件:中华共和国国家商务部有关原产地于日本、日本和土尔其的进口腈纶反补贴调查的最后判决.doc
中华共和国国家商务部
2016年7月13日
来源于:国家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