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进犯亨斯迈专利权案再审申请被采纳
已有人阅读此文 - -马来西亚,2017年2月15日――亨斯迈公司(纳斯达克:HUN)纺织品染化业务部于今天公布,中华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申诉了上海市科华染剂工业生产比较有限公司(下称“科华”)从总体上被诉侵害亨斯迈公司专利一案所明确提出的再审申请。
先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高级法院均已作出裁定,评定科华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科华素非常黑LC-G”和“科华素非常黑LC-R”的个人行为侵害了亨斯迈公司第ZL00106403.花了7天时间国家发明专利的专利。而中华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所述裁定,进一步明确亨斯迈公司在对于科华的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得到了最后申诉成功。
除此之外,亨斯迈公司对于科华、科华母公司浙江龙盛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号600352,股票名称“浙江龙盛”)及其龙盛公司的另一子公司浙江省科永化工厂比较有限公司的再次侵权责任又提到另一项专利侵权起诉,并要求人民法院诉请各被告马上终止一切侵权责任,并赔付亨斯迈公司2.31亿人民币的财产损失。现阶段该案子已经上海高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当中。
亨斯迈纺织品染化业务部全世界首席总裁�亨(Rohit Aggarwal)表明:“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結果表明十分高兴。这一裁定维护了公司的专利权,另外也将鼓励亨斯迈再次增加对尖端科技的资金投入,进而为大家的顾客和全部领域出示更振奋人心的创新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也集中体现了中国法院进一步维护当地公司及海外公司专利权的极大信心。”
亨斯迈公司的发明专利是生产制造深黑色染料的一项真实的技术革新,此项技术性已运用在亨斯迈的染剂商品“诺威复制®非常黑G”(NOVACRON® Super Black G)和“诺威复制®非常黑R”(NOVACRON® Super Black R)上。没经受权而生产制造、应用、许诺销售、市场销售或進口运用亨斯迈专利权有机化学技术性之商品的个人行为均组成侵权行为。
来源于:亨斯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