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出口MMA停止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已有人阅读此文 - -国家商务部2月28日发布消息,对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一部分公司)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可用反倾销对策开展其中复核调研。
2015年12月1日,国家商务部决策所述我国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执行反倾销对策,对马来西亚企业征缴6.7%~14.5%的反倾销税,对泰国企业征缴11.1%~18.4%的反倾销税,对日本企业征缴12.3%~34.6%的反倾销税。执行限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公示称,2016年12月30日,我国石油化工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石化子公司、黑龙江省中盟龙新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宏旭有机化学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省斯尔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申请,认为反倾销对策起效后原产地于马来西亚、泰国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及其原产地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日本旭化成有机化学株式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我国出口倾销幅度增加,超出仲载明确的反倾销税征收率,规定对其可用的反倾销对策开展反补贴及倾销幅度其中复核。
此次反补贴及倾销幅度其中复核的调研期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来源于:中化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