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兼并后,对废塑料进出口业务究竟有哪些影响?
已有人阅读此文 - -自4月20日起,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关检合并后,对于废塑料、再生塑料企业进出口业务到底有啥影响,行业企业如何做到关务合规?
今后,预计每年我国将进口500万吨再生塑料颗粒和200万吨高等级再生PET瓶片,如此大的进口量,业内企业如何做到合规、合法?
1、登记、备案、查验、鉴定合二为一
日前,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 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
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以前分属关检两个单位办理的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成为历史,“一次登记、一次备案”真正实现。
海关和检验检疫合并后,有关查验、鉴定、认证就由海关一家负责了,应该是有利于企业的进口通关流程。
2、企业如何做到关务合规?
禁废改革之后,业内企业由进口废塑料转为进口再生塑料颗粒,虽然是一条生产线上的原料和产品,但这其中的关务却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如果企业不深入了解相关内容,必定陷入尴尬、被动的局面。
从宏观来看
进口废塑料、再生塑料的业务管理涉及国家多个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最为密切的就是海关和商检,关检合并,执法统一,但其该有的业务没有变。此外,涉及公安局、工商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商局涉及企业的进出口活动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
商务部涉及进出口商品贸易管制的问题,一旦企业进口了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生活源废塑料),就可能被认定为是走私,是违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了企业的外汇额度,企业退税、对外收付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发布实施,进出口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从微观来看
归类是不是准确?
企业都想归一个税率低的、不涉监管证件的税号,这种情况下,被海关质疑就很正常了,甚至会就变成逃税、逃证、逃避监管了。
改革之前,进口废塑料一共5个税号,简单明了;现在再生塑料颗粒作为普通商品进口,涉及到39.01-39.14里的相关税号,每一个税号里面都有若干子目录,所以再生塑料颗粒的归类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归类不清,被海关怀疑,再生塑料颗粒就很容易被判别为固废。
另外,从不同国家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因为税号不同所享受的关税也不一致。例如从东盟国家进口税号3901.1000聚乙烯,比重小于0.94和税号3901.2000聚乙烯,比重大于0.94,是不享受0关税的,而是6.5%的关税。
单价是不是合理
价格是不是符合国际惯例,是不是存在瞒报、伪报?需要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价格是合理的、不存在这些违规行为。
海关核价,就是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海关核价不是海关定价或海关限价,是海关质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海关核价后都需要客户提供一些资料,付汇证明、原厂发票等信息来向海关解释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海关接受申报价格。如果证明不了海关将按市场价出估价进行磋商。
原产地是不是正确
证书是不是真实有效的,申报是不是准确,因为这涉及到税率高低问题。
再生塑料颗粒在享受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时,需要提供原产地证。这些优惠税率的适用国家是有明确的清单,企业在进口时一定要清晰相关税率,并确保原产地证真实有效。
综上,企业在进口通关过程中,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前提,无论是废塑料、还是再生塑料,企业共同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才能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来源: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