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议对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停止期终复审调查
已有人阅读此文 - -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调查自2018年8月30日起开始,于2019年8月29日前结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由(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第108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株)LG化学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中化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