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首次定义“可降解”不能含PP、PE
已有人阅读此文 - -2021年2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4号),文件落款2021年1月28日。
通知就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近期重点工作作出6点安排。6点安排包括:1、逐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标志;2、大力推行绿色办公;3、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进一步制止餐饮浪费行为;5、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6、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
其中第3点要求,到2021年底前,公共机构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国家发改委首次定义“可降解”
《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明确,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塑料餐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一次性塑料水杯和饮料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等。
为了消除公共机构的执行困惑,文件特别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说明,不可降解材料是指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反言之,可降解材料不能含有PE、PP、PS、PVC、EVA、PET。
再言之,含有PE、PP、PS、PVC、EVA、PET都是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
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定义“可降解”,也是首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何谓“不可降解”。
降解路线之争持续整整一年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80号文)成为各地制定、执行塑料污染治理规定的指引文件。
80号文要求,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研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分阶段、分地区逐步推行可降解塑料袋、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可降解的快递塑料包装、可降解地膜等。
然而,80号文并未就“可降解”作出进一步定义,也导致各地政府、协会、行业联盟出台的文件、行业标准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