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
已有人阅读此文 -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发现问题整改视频推进会议精神,强化硝化企业安全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予以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
将《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范围调整为:
(一)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硝化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中,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
将《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调整为: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 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3.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 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的;
5.跨市(省直管县)的;
6. 省直管县(市)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和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三、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一)委托方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 指导、监督受托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2. 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条件、文书和专用公章。
3. 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审批,予以撤销。
4. 持续优化行政许可前置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清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事项,并将其调整为审批后监管内容。
5.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6.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技术支撑。
7. 适时对委托审查颁证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二)受托方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在受托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管理的权力。不得将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委托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
2.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许可程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3. 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与日常性监督管理相结合,完善危险化学品属地安全监管机制。
4. 负责向委托方报告有关行政审批管理情况。
5. 负责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的事项。
6. 配备与审查颁证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装备、管理制度。
7. 承担委托审查颁证的直接管理责任。
四、工作衔接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在建硝化危险化工工艺项目(企业)尚未实施的安全生产审查审批工作,应及时移交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