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北京超市用超薄塑料袋,从“罚1万”修改为“罚5万”!即时生
已有人阅读此文 - -9月25日,北京人大常委会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提高处罚金额,并自当日开始实施。
例如,之前的《条例》规定,超市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处5000元-1万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处1-5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整体来看,无论是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单位生活垃圾,还是垃圾运输企业、垃圾处理企业,处罚的金额都大幅提高,原来的“最高处罚”变成了“最低消费”,关不关停,倒不倒闭不是考虑之列,违法就要先罚款,罚到肉疼为止,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以下是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对比《条例》修改前后的变化和解读。
修改一:强调建筑垃圾
修改前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修改后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解 读
把建筑垃圾单列出来,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定义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视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上述定义被删除,应该是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依照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本《条例》主要是强调居民装修房子产生的建筑垃圾。
修改二:单位食堂设监督员
修改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
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处理利用机制,减少餐饮浪费。提倡从源头上科学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解 读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条例》修改增设一条,主要是强调贯彻落实国家上位法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并且要求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起带头作用,集体食堂设置明显标识,设立监督员,践行光盘行动。
修改三:建筑垃圾是居民装修房子产生的
修改前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修改后
第三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解 读
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认为建筑垃圾是由建筑工地产生的,人们在装修房子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常常乱投乱放。
修改后的《条例》强调,建筑垃圾是居民装饰装修房子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责任到人。
修改四:超市使用超薄塑料,罚5万!
修改前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 读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使用超薄塑料,首次违反规定过去只罚款5000元-1万元,现在要罚1-5万元,原来的顶格处罚变成了最低处罚。再次违反规定的,顶格处罚变成了10万元,对于集贸市场的小摊贩来说,可能一个月都没赚10万元。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真正体现“最严格的制度,最重的惩罚”。
引述: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修改五:单位违法,罚5-50万
修改前
第六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修改后
第六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解 读
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50万罚款,不再有初次和再次之分,“最低消费”是5万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个人违规投放生活垃圾,第一次劝阻为主,再次违规将处以50-200元的罚款。如果你态度端正的话,去参加社区服务,可以免遭行政处罚。
修改六:垃圾运输单位违法,罚5-50万
修改前
第七十条 第二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修改后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解 读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有随意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5-50万元罚款,并且还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
整体来看,处罚金额大幅提高,罚到肉疼才能见效。
修改七:餐饮企业违法,罚10-100万
修改前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修改后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解 读
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收集或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10-100万,没收违法所得。
原来的“停业整顿”被删除了,可能以前有些餐饮企业以为,违法大不了就关门不干了,现在不行了,也没有情节轻重之分了,10万起步,顶格100万,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修改八:垃圾处理单位违法,罚10-100万
修改前
第七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立即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解 读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检测或未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城管直返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