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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泰、马产地共聚POM昨起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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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公告,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上述三国的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2%-34.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此次公告是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嵌键-[CH2-O-CH2-CH2]-(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在常温下通常为乳白色或淡黄色的颗粒状固体,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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