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止对俄美日韩产环氧氯丙烷施行反倾销
已有人阅读此文 - -6月27日,商务部发布消息,停止对原产地于乌克兰、日本、日本和美国的進口环氧氯丙烷的反倾销措施。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公布2016年第61号公示,发布所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6月27日期满,中国产业链或意味着中国产业链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相关机构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还款日六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向商务部明确提出期终复核申请办理。
在公示要求的期限内,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链或其意味着未明确提出期终复核申请办理,商务部亦决策不主动进行期终复核调研。鉴此,自2017年6月28日起,停止执行对原产地于乌克兰、日本、日本和美国的進口环氧氯丙烷所可用的反倾销措施。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消息,决策对原产地于乌克兰、日本、日本和美国的進口环氧氯丙烷执行反倾销措施,执行限期为5年。2011年6月28日,商务部对该反倾销措施开展期终复核调研。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决策自2012年6月28日起再次执行原反倾销措施,执行限期为5年。
来源于:中化新网